(签字文本)

2009年9月18日,国际原子能机构大会通过了有关以色利核能力的GC (53) / RES / 17决议,表达了对近东地区核扩散威胁的担忧,也敦促以色列签署《不扩散核武器条约》,将其所有核设施置于国际原子能机构的监管之下。

据此决议,国际原子能机构秘书处于2010年4月向各成员国去函征求意见并要求成员国合作。同年6月,该机构理事会在会议上讨论了以色列核问题。同此前一样,在这次会议上以色列政府拒绝与国际原子能机构合作,并重申拒绝签署《不扩散核武器条约》。

鉴于在近东设立无核武器及其它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区对地区和平具有决定性意义,而根据《联合国宪章》第七款,以色列拒签《不扩散核武器条约》并拒绝将其核能力及核设施对国际原子能机构检查开放的行为构成了对和平的明确威胁,以下签名的所有人士要求:

1.为在近东建立无核武器及其它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区,联合国安理会应要求以色列签署《不扩散核武器条约》并将其所有核设施及设备完全交由国际原子能机构核查。

2.如以色列无执行之意愿,安理会应采取切实措施保证上述要求实现,维护《联合国宪章》第41及第42条之权威。